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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广告宣传模型擅自使用“哆啦A梦”模型作广告宣传三家企业被判侵权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18 216 次浏览

  【新民晚报·新民网】为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广告宣传模型江苏常州某百货公司通过某传媒公司和某广告公司,在商场门口布置了100个哆啦A梦模型及宣传海报,不料该行为因涉嫌侵权被告上法院。近日,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三家公司被判侵权。

  经典动画《哆啦A梦》陪伴了很多人走过童年时光。去年春节期间,为了促销商品,江苏某百货公司抓住“哆啦A梦”的影响力,在广告宣传上动起了“脑筋”,制作带有“哆啦A梦”的宣传海报并委托某传媒公司展览了“哆啦A梦”宣传模型,后传媒公司从某广告公司租借模型。模型一经展出,吸引了不少消费者驻足。

  然而让三家公司没有料到的是,在展览期间享有“哆啦A梦”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艾影公司得知宣传活动,并现场拍下活动照片。艾影公司认为三家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私下协商无果后,广告宣传模型艾影公司以三家公司侵权为由诉至徐汇法院,请求赔偿侵权损失60万元。广告宣传模型

  面对艾影公司的诉请,出庭应诉的百货公司和传媒公司相互推诿起来。百货公司表示本次宣传活动完全是传媒公司起意、策划、布置,百货公司并不构成侵权,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展览期间道具出现任何版权问题,百货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便构成侵权也应由传媒公司承担责任。

  传媒公司方却坚持认为自己只是宣传活动的协办方,广告宣传模型活动本质是传媒公司根据百货公司的要求协助举办的,构成侵权的话传媒公司也只是构成帮助侵权,而非直接侵权。

  法院经过审理,广告宣传模型查明百货公司、传媒公司未经艾影公司许可,在促销活动中使用“哆啦A梦”模型,百货公司使用“哆啦A梦”海报,广告公司提供“哆啦A梦”模型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广告宣传模型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三家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百货公司与传媒公司之间的协议仅就合同双方之间的责任承担产生约束力,并不能免除百货公司的侵权责任,因此百货公司、传媒公司应当连带承担责任。广告公司在明知该批模型将被用于侵权展览的情况下仍将其出租给传媒公司,构成帮助侵权,也应与百货公司、传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百货公司单独实施了制作并放置宣传海报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侵权损害后果应由百货公司自行承担。最终法院酌情判决三家公司连带赔偿艾影公司135000元,百货公司再单独赔偿15000元。(新民晚报记者 袁玮 通讯员 张超)